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殴打记者 罪同“袭警”

发布时间:2009-10-23  来源:广州日报  字体大小[ ]
      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,记者采访也是“执行公务”,就和警察的调查办案是“执行公务”类似。殴打记者,就是妨碍公务,其罪行也当如同“袭警”一样论处。

    近期东莞接连发生几起殴打记者事件,为此,中国新闻社和南方日报、羊城晚报、广州日报、南方都市报、新快报、信息时报等驻莞媒体共同致函东莞市委书

记刘志庚,请求政府采取措施进一步善待媒体、维护记者权益。刘志庚书记获悉后高度重视,并批示——关心、尊重、善待媒体是东莞市委市政府的基本职责和要求,将向东莞全市下发进一步关心、支持媒体的意见。

    作为媒体自身,我们为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关心、尊重、善待媒体的态度而高兴。在他对媒体的一贯支持和真诚对待下,我们相信,东莞个别单位人为设置新闻采访壁垒、一些不法分子殴打新闻记者的现象会得到改善,记者的正常采访权益也会得到保障。

    其实不光在东莞,在全国范围内,近几年记者挨打事件也时有发生,而且很多记者都是在正常采访过程中被打。殴打记者之所以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发生,一方面源自于有些人、有些单位习惯了捂着事实真相,本能地将记者挡在门外,不想让媒体报道,不想让公众知情,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,千方百计阻挠记者采访;另一方面也和有些地方和单位对记者采访权的保护不够完善、对侵犯记者采访权的惩治不力有关。

    记者不是去寻衅挑事的,而是去采访报道的,是将客观事实告知于公众的。法律赋予了记者采访权,正常的新闻采访理应受到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。在这方面,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就专门下发《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》,强调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、阻碍”。而很多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,为记者采访权提供法律法规保障: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,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、殴打、伤及人身权利时,人民法院应对违法者依法惩处,坚决为记者提供司法保护;《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》规定,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,可以追究刑事责任;安徽省宣城市出台《新闻舆论监督跟踪问效暂行办法》,要求各机关单位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,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……

    而且,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,它与普通民众之私权不同,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,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。因而,记者的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一种“公务”。不久前宣判的“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”案,某媒体记者的身份即被法院判定为“国家工作人员”。既为国家工作人员,那么,记者的正常采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是在“执行公务”。

    既然记者采访也是“执行公务”,那么从本质上来说,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警察的调查办案就没有什么区别,殴打记者,就是妨碍公务,其罪行就当如同“袭警”一样论处,强行抢夺记者的相机、录音笔,其性质就和抢夺警察手中的枪支一样。区别的只是记者没穿制服,但记者代表的是报社形象,记者采访权代表的是舆论监督权。

    遗憾的是,现实中,很少有人将阻碍记者采访、围殴记者的性质视为妨碍公务、罪同袭警。记者自身安全尚且难保,还谈何舆论监督!鉴于此,不妨考虑以等同于“袭警罪”的妨碍公务罪论处殴打记者的恶行,为保障舆论监督权创造最起码的条件。(李龙)

全球公众传媒摘编:任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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